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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洛 市 水 务 局
商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商 洛 市 公 安 局
商政水发〔2006〕130号
商 洛 市 水 务 局
商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 洛 市 公 安 局
印发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的通知
各县区水务(水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
现将市水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水务局 商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洛市公安局
二○○六年九月六日
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号)和《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及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商政发[2005]42号)的要求,市水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决定严厉打击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现就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县区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工作。水生生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对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水务、工商、公安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全局,把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管理作为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来抓,对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严厉打击。
二、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炸鱼、毒鱼、从事非法电捕作业和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在我市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爆炸物、有毒物(麻醉品)、渔具、电捕工具(装备)及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严厉处理。
三、严禁非法制造和买卖炸鱼、毒鱼物品、电捕工具(装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渔具及发布经营此类广告。对非法制造、买卖电捕工具(装备)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渔具,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工具(装备)、渔具及违法所得。对含有此类内容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非法提供和使用爆破物品的组织和个人,公安部门应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严禁酒店、餐馆、商场、水产品市场和水族馆等场所收购、销售幼鱼、非法渔获物和非法外来水生生物。对于酒店、餐馆、商场、水产品市场和水族馆等场所收购、销售幼鱼、非法渔获物和非法外来水生生物的单位和个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破坏渔业及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强对本辖区内酒店、餐馆、商场、水产品市场和水族馆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五、严禁无证捕捉、驯养繁殖、出售、收购、运输、利用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含人工驯养繁殖的)或其产品。对无证经营利用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含人工驯养繁殖的)或其产品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无意捕捉和查获的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或者交由渔政部门进行救治并妥善处理。 凡捕捉、运输、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办特许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获得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特许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管力度。
六、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切实贯彻落实《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倡导“拒食水生野生动物和幼鱼”的社会风气,树立文明饮食观念,做好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对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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