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价价发[2005]200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限期落实省政府近期水价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 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按照省政府批转《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5号),自2003年底起步以来,在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水价改革从总体上看进展比较缓慢,与省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现就各地限期落实水价改革三步走方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完成第二步水价改革的延安、宝鸡、西安、铜川、渭南五城市务必在2006年6月底前上报设区市第三步水价改革方案,已完成第一步水价改革的榆林、咸阳、商洛、汉中、安康市和杨凌示范区务必在2006年3月底前上报设区市第二步水价改革方案,在2006年9月底前上报设区市第三步水价改革方案,也可在2006年6月底前将水价改革第二、三步方案并作一步上报实施。 二、从2006年4月1日起,全省所有县(区市)对自来水公司水资源费按0.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按0.30元/立方米征收;2006年10月1日起水资源费提高到0.3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提高到0.40元/立方米。自来水供水价格按价格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适时调整。 三、需要注意做好的几项工作 1、各地要根据省政府批转《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5号),结合本地实际尽快提出分步实施的具体意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意见后,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批准实施。 2、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要利用各种渠道、方式进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 3、在水价改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居民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对低保等城市弱势群体,在调整水价的同时要采取提高低保标准等措施在政策上给予照顾,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以上规定请各级物价部门尽快贯彻落实,我局将在明年适当的时侯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价改革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主题词:供水 价格 改革 通知 抄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 抄送:省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各设区市政府,杨增值示范区管委会。 陕西省物价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