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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总办 财政部 办旱(1996)42号发)
为保证县级抗旱服务队示范县建设的顺利实施,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和财政部农业司研究决定,并征求各地意见,特制定本验收标准。 一、机构设置 1、 有县(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正式批文; 2、 有1名懂业务、会管理、善经营、具有开拓精神的负责人,有3名以上专门从事抗旱服务工作的技术人员; 3、 有办公地点,挂牌服务,财务独立核算; 二、场地设施 1、 有专门的抗旱设备物资器材仓库; 2、 有维修场所,并具有一定的维修能力; 3、 有设备及零配件销售门市部。 三、抗旱能力 抗旱能力主要是指在抗旱期间利用流动机泵进行抗旱浇地、扩大灌溉面积,通过维修、配套抗旱设施使灌溉条件得以恢复改善以及具有一定解决因旱造成人畜饮水困难的能力。抗旱服务队示范县的抗旱能力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抗旱设备固定资产达到50万元以上,其中省级以下(含省级)配套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 2、各种抗旱设备达到100台以上; 3、抗旱浇地控制面积不低于8万亩次; 4、有一定解决因旱造成人畜饮水困难的运水能力。 以上要求对水源条件差、耕地分散的山丘区或牧区旗(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2、3项指标,但必须报国家防总办公室、财政部农业司核准。 四、多种经营 有一至二个收入稳定、效益较好的多种经营项目。 五、收入水平 抗旱服务队年人均纯收入达到2000元以上。 六、规章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分配和积累制度; 4、服务收费制度; 5、设备管理制度; 6、用人和人员培训制度等。 七、其它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标准基础上,增加其它方面的验收内容。本标准由国家防总办公室和财政部农业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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