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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作者:姚新实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3/4/2008    

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内修建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报建制度。

建设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已列入全省或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准备之前,项目法人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报建。

第三条  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

凡由省上批准立项,且列入全省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以省补为主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300万元以上非生产型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建管理。

由地市批准立项,且列入地市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的水利工程;以地市筹办为主,或经营性的小型水利工程报建,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具体办法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  工程项目报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项目法人已经组建成立;

(三)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资金来源基本落实;

(四)有关土地使用权已获批准。

第五条  项目报建时,项目法人需上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

(五)投资方案协议书;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七)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内容和工作计划报告;

(八)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情况表。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先将报建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已报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和项目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更批准文件送报建审批单位备案。

第八条  凡未获报建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招标、开工审批等手续,计划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

第九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擅自进行施工准备乃至开工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停工,并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予以警告,对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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